****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
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
一、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概念
(一)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
有限责任公司,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。
(二)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
1.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:
⑴股东人数上限: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。
⑵股东人数下限:没有规定,我国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。
2.股东有限制责任(兼具资合性的表现):
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即使公司资不抵债,股东也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
【注意】
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,公司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
3.设立手续和公司组织机构简易化:
⑴设立手续较为简单:
一般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,各自认缴出资额,即可在登记机关登记设立。
⑵组织机构也较为简单:
①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。
②一人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则不需要设立股东会。
4.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性:
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人合性,因此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有较为严格限制。
5.公司的封闭性:
⑴严格限制股东对外转让出资;
⑵设立程序不公开;
⑶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。
二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
1.股东符合法定人数(50人以下);
2.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;
3.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;
4.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5.有公司住所。
三、有限责任公司文书的载明事项
备考用书:
壹 法考【民法典】学习笔记
【正文内容】
贰 法考【商经法】学习笔记
【正文内容】
商法部分——商主体法
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
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